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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4    点击:



文本框: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烟安办〔202013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

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疏散通道是火灾发生时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走道及出口,是实施灭火救援、保障生命安全的生命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近期,省内外因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影响火灾救援、火场逃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的通知》(鲁安办发〔20201号)要求,全市集中开展“两个生命通道”起底整治,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管理,有效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标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等有关规定,各企业、单位、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示例见附件):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划设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划设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消防车通道两侧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占用警示标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技术标准,结合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醒目位置,正面或临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设置电光源型、蓄光型、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生命通道维护管理。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结合道路、停车设施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布局。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要确保消防车通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公安、住建部门要推动有关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用视频监控识别报警等技防措施。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形成合力,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内,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督促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缩减消防车通道宽度,并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检查门窗或建筑外墙是否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方式、数量、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被占用、堵塞、锁闭现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保持常闭状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和指示方向是否符合要求,全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进一步提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

三、开展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集中整治。交警、城管、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集中整治,以城市公共道路、商业集中区及周边道路、居民社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山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四、加大消防宣传曝光。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附件:1.消防车通道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2.《关于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214


附件1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备注: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批注 2019-12-12 135436.jpg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备注:禁停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附件2


关于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是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消防车通道自查自改。社会单位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广大市民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按照规定停放车辆,请勿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三、组织集中清理。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开展巡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划归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话96119)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2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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