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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处置153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点击:

       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53

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签发人:于成河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 管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等工作,将其纳入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强化领导,

落实职责,细化措施,严防疫情通过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环节传播、扩散。各市要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加强对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同时,要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备选应急处置单位,做好随时启动的准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管理控制,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各环节安全有效。

二、严格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 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 号),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运送贮存管理,规范进行包装、收集和标识。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 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用废物包装袋,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单独设置区域存放此类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应使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每天两次进行消毒。此类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上门收取,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转移登记、记录。医疗机构要组织对从事医疗废物管理、收集、转运的人员(含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专题培训,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人员防护按照《医疗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同岗位个人防护指引(试行)》执行。

三、加强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转运管理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督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重复使用周转箱及处置厂隔离区的清洗、消毒,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执行。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要针对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明确管理要求,保障转运车辆顺畅通行。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检测工作。运送及焚烧处置装置操作人员按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防护。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人员防护用品统筹纳入相关物资保障范围。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219

抄送: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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