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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发热患者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4    点击:

















烟卫医〔20206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发热患者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委直各医疗机构滨州医学院烟台附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规范发热患者接诊、排除、隔离及救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发热患者接诊、筛查流程。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对全部来院人员(含医务人员)检测体温,接诊医师要详细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患者。

预检至发热门诊就诊患者条件:

1.体温 37.5℃以上,同时伴呼吸道症状者;

2.体温 37.3℃以上或有呼吸道症状,有下列流行病学史之一:

(1)发病前 14 天内有湖北省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湖北省或其他有本地病例特殊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二、加强发热门诊发热患者分类处置。对疫情防控大摸排、交通卡口体检、自行就诊的发热人员,实行分类处置,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高度怀疑的,经院内专家会诊后,隔离留观或在普通病房收治;需收治在普通病房的病例,必须经院内专家会诊评估。

1.对从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来(返)烟、密切接触者,全部隔离留观,并尽早行核酸检测;

2.对非疫情较重地区来(返)烟、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者,全部隔离留观,经院内专家评判是否行核酸检测;

3.无流行病学史的本地发热轻症人员,由接诊医师指导其居家隔离治疗,必要时复诊。

三、加强普通病区发热患者管理。密切观察住院患者病情,对发现的罹患传染病可能性大的患者,要立即进一步检查、询问,组织院内专家会诊,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转入隔离留观病房或普通病区隔离病室。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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