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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山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开业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0-03-06    点击:

烟台市山区卫生健康局公用笺





烟莱卫健函[2020]13号



关于莱山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开业的

通 知


局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指导我区各医疗机构尽快有序开业,通知如下。

一、除个体口腔诊所、查体机构、医疗美容诊所外,其它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即可申请开业。

二、拟申请开业的医疗机构必须达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莱山区医疗机构开业指南》要求(附件1),医疗机构需填报开业申请自查表(附件2),并签订《医疗机构营业承诺书》(附件3),自查表与承诺书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扫描件或者照片发送至医政科邮箱:lsws2009 @.126.com。

   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邮件报备情况,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填写的材料原件需放在单位内,待现场检查时由监督员一并带回。现场检查合格的可立即开业,对现场检查达不到承诺书要求,审验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开业。





   四、医疗机构开业后,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莱山区医疗机构开业指南》要求,做好预检分诊、人员登记备案、医疗污水和废物处置、场所消毒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预检分诊、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的培训指导,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近期将联合各中心卫生协管站对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督导。各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站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事后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六、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将依据附件4、附件5标准对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及基本诊疗规范进行动态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严肃查处。

七、个体口腔诊所、查体机构、医疗美容诊所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莱山区医疗机构开业指南

2.开业申请自查表

3.医疗机构营业承诺书

4.医疗机构开业督导检查表

5.机构人员备案表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莱山区医疗机构

开业指南


一、接诊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就诊人员以及就诊陪同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实行实名就诊(出示身份证),同时进行体温测试,并对就诊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静脉注射病人要加强个人防护,相互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二)医疗机构不得私自接诊体温超过 37.3℃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如发现此类患者,应登记留存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立即向区指挥部疫情组(6711396)报告,由疫情组指定车辆将患者送至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同时向区疾病控制中心(6710911)报告。

(三)必须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如消毒产品、医用外科口罩、隔离衣等,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严格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

二、医疗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并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转,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包装、收集、转运、登记等集中处置流程。未与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营业。

三、消毒和业务培训要求

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有条件的可进行空气消毒,也可配备循环式空气消毒设备。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结合工作实际,机构要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最新的流行病学史、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等知识,提升院感防控能力,切实做好防范疫情传播工作。

四、通风要求

场所内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单 位 应 按 照 《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 》- 50 -(WS394-2012)要求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加强对空调系统设备或部件的清

洗消毒或者更换,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确保空调系统供风安全;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五、监督检查要求

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将组织执法队伍对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及基本诊疗规范进行动态监督。各医疗机构返岗人员信息要确保真实可靠;做好门诊日志登记,不允许有缺诊、漏诊;提倡预约诊疗,避免扎堆就诊,做好患者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的解释工作。


















附件2

开业申请自查表

机构名称:

    日期:2020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籍贯


联系电话


家    庭

详细住址


目    前

所在地址

省      市      县

自何地来烟


来烟时间


来烟乘坐交通工具

(航班号、车次、中途逗留地等详细信息)


市外返回人员是否居家隔离14天

£     否£

是否首批

返岗人员

£   否£

计划返岗时间


是否延期返烟

£   否£

人员类别

湖北重点疫区人员        £

烟台以外(除湖北)人员     £

烟台本地人员            £


目前共同居住人及外出情况


近14天

异常情况

1.本人及家属是否为已确诊患者或疑似隔离人员

£    否£

2.本人及家属是否密切接触过已确诊患者或疑似隔离人员

£    否£

3.本人及家属是否去过或途径湖北省重点疫区

£    否£

4.本人及家属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不适症状

£    否£

近14天主要

活动路线

(包括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航班号、车次等详细信息


申请人承诺

    本人 承诺本申请表填报内容信息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错报信息,愿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医疗机构营业承诺书


我承诺,我作为本医疗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将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以下制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不得私自接诊体温超过37.3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如发现此类患者,应登记留存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并立即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学习并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莱山区医疗机构开业指南》。

3.学习并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



承诺单位名称:

地址: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医疗机构开业督导检查表

   (单位)盖章          地址: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督导项目

督导内容

检查情况

一、组织领导


(1)制定预防新冠肺炎的应急预案


(2)组织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方案


(3)所有人员经新冠肺炎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能熟练掌握防控标准,并知晓转诊流程


二、医疗机构内人员管理

(1)所有人员签订《机构人员备案表》(需本人签字)


(2)对来自重点地区(湖北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成都市、哈尔滨市、西安市、重庆市万州区)员工采取重点防控措施


(3)对外市返烟员工进行14天隔离


(4)全体上岗员工每天2次以上体温测量,并留有记录


(5)对体温超过37.3或有呼吸道症状的员工采取措施


(6)机构共 人,本次申请上岗 人。


三、疫情报告


(1)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通畅,管理规范。


(2)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未瞒报、缓报和谎报传染病疫情


(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四、疫情控制




1、预检分诊

(1)设置在门诊大厅门口


(2)有明确醒目的标志


(3)通风良好


(4)有隔离条件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5)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带口罩、带手套、带工作帽等)


(6)分诊台:有额温枪、口罩、手套、预检分诊记录本登记内容齐全(发热或流行病学史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温、流行病学史、病人流向、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就诊时间等)(若有发热病号需要单独登记)、宣传资料、消毒设施,并熟知岗位职责


(7)在预检分诊处有暂时休息的场所和设施,做好初始隔离措施。


(8)不得私自接诊体温超过37.3℃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如发现此类患者,应登记留存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并立即向区指挥部疫情组(6711396)报告,由疫情组指定车辆将患者送至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同时向区疾病控制中心(6710911)报告。


2、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1)熟练掌握消毒方法,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消毒。


(2)开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针对民营医院查看是否有记录,其他诊疗机构不做要求)


(3)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是否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是否达到消毒要求。


(4)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索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检验报告。)、验收、登记。


(5)每天至少2次消毒,并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内容包括:空气、地面、 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6)应尽量选择一次性诊疗用品,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可选择化学消毒剂或低温灭菌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


(7)规范完成环境物体表面、室内空气消毒。


(8)规范使用消毒剂对手、皮肤进行消毒。


3、医疗废物处置

(1)查看医疗废物处置合同。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人转运,收集、暂存、运送、使用专用容器和包装袋、利器盒,标识是否规范。


(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选址合理,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有安全措施(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渗漏和雨水、防盗)。(针对医疗废物暂存机构)


(4)污水按照规定消毒处理并开展监测。(针对民营医院及口腔诊所,其他机构不要求)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满3/4时及时收集,不满3/4时每日收集)双层封扎并标识清楚,密闭转运;离开污染区前,应对包装袋外表面喷洒消毒或加套一层清洁的医疗废物包装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无或未运行不用填写此项)

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并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的应停止使用)


应每周对运行的中央空调系统的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加热(湿)器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空气传播性疾病预防的应急预案及中央空调系统安全应急预案


建筑物某区域内发现可能通过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时,应立即关闭该区域全部风口或立即停止该区域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并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开展消毒


室内场所应定时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


五、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1)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乳胶检查手套、速干手消毒剂、隔离衣)且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2配备足量消毒产品及器械且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六、宣传工作

普及疫情防护知识,向就诊人员发放“明白纸”


七、就诊情况

(1)就诊人员及陪同人员就诊前均应佩戴口罩,出示身份证,实行实名制就诊。同时进行体温测试,并对就诊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2)静脉注射病人要加强个人防护,相互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3)对就诊人员进行登记,进行预约就诊,错时就诊,避免扎堆。


(4)有条件的单位就诊实行双通道。


备注:



现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 陪同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件5

机构人员备案表

机构名称:

    日期:2020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籍贯


联系电话


家    庭

详细住址


目    前

所在地址

省      市      县

自何地来烟


来烟时间


来烟乘坐交通工具

(航班号、车次、中途逗留地等详细信息


市外返回人员是否居家隔离14天

£     否£

是否首批

返岗人员

£   否£

计划返岗时间


是否延期返烟

£   否£

人员类别

湖北重点疫区人员        £

烟台以外(除湖北)人员     £

烟台本地人员            £


目前共同居住人及外出情况


近14天

异常情况

1.本人及家属是否为已确诊患者或疑似隔离人员

£    否£

2.本人及家属是否密切接触过已确诊患者或疑似隔离人员

£    否£

3.本人及家属是否去过或途径湖北省重点疫区

£    否£

4.本人及家属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不适症状

£    否£

近14天主要

活动路线

(包括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航班号、车次等详细信息


申请人承诺

    本人 承诺本申请表填报内容信息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错报信息,愿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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