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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0    点击: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编制了《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2.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感染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3.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5.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

二、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

7.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公共交通场站;

8.乘坐飞机、火车、公交车、轮船、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人员密集场所

9.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10.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其他情形

11.按照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

公众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本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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