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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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6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资〔2020〕7号)要求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称“防疫物资”)的管理,确保防疫物资安全高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防疫物资配置管理。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使用单位报送防疫物资采购计划,资产与实验实管理处负责防疫物资采购,大批量采购由学校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统一协调,零星采购由使用单位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采购。备案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执行。

加强防疫物资入账管理。1000元(含)以上的防疫设备,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临时管理;批量的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罩、乳胶手套、消毒液、手消毒液、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低值易耗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建立总台账,归口使用部门建立分台账并具体管理使用;使用单位零星采购的防疫物资由各单位建立台账规范使用;未经登记入账财务不予报销。

三、加强防疫物资的日常管理。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精准管理,完善细化防疫资产的验收、入账、保管、领用、报损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管好防疫物资分台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加强防疫资产统筹调配使用。防疫资产捐赠须经学校同意,履行捐赠手续,有关交接材料报财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防疫资产内部调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

规范防疫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防疫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存放,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回收保存。要根据各类物资不同性能合理存放、科学管理、妥善保养,确保物资不丢失、不损坏、不霉烂、不变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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